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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商标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提交齐备的转让材料,商标受理后大概1个月左右,商标局会下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提交的材料不齐,商标局会下发补正通知书,收到该通知书后30日内需要提交补正材料。那通常都有哪些补正的可能性产生呢?1同一商标注册人名下,有多个近似商标未一齐转让的,需要进行补正。2商标注册人的公章在注册完商标之后发生过变化的,未提交经过公证的公章变更证明的,需要补正。3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是在网上提交的,在提交转让申请时,未提交公证文件时,需要补正。4转让的商标注册人与商标转让人不一致,需要补办变更手续的,需要补正。5审查到商标转让时,商标处于宽展期的,需要补正。6同一商标注册人名下2个近似商标转让,一个转让到多人共有的,一个转让到单独所有的,需要补正。7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提交商标转让,商标局审理后需要提交公证文件的,需要补正。
答: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是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一)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三)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2.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二)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三)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3.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二)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三)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4.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5.以下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三)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四)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
答:
1、什么情况下商标不能购买:商标转让合同效力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冻结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买卖。否则,该商标的转让合同无效。2、商标权使用许可状况。商标权在被转让前,经常会出现转让人已将商标使用权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为了保障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清楚了解该被转让的商标的权利状况,应明确约定被转让商标被许可使用的情况,以及受让人在合同签订后是否仍需承受被许可使用的相关权利义务。3、商标注册证书应作为合同附件。受让方不能仅凭转让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还必须调查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另外,应了解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是否与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若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与被转让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标局将驳回转让申请。4、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5、商标在转让过程中,商标受让人在与商标原注册人就转让该商标进行磋商时,往往较少注意到该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商标注册人也可能不会主动披露,一旦该商标原注册人连续3年不使用,那么该商标将会卷入撤三的风险,这也将是商标转让中存在的一个比较隐蔽的危险。
答: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认定途径包括:1、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2、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3、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认定途径中说到的商标法第十三条包括: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答:
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对于商标的标样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商标标样如果是无相同近似的,那成功注册的机率就很大,但如果商标标样是存在如下4个问题的,则需要进行标样的重新提供和查询。第一,商标法规定的禁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地名,带有名族歧视性,夸大宣传欺骗性,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标志等等;第二,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混同;第三,包含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第四,无显著性的商标。
答: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1、如果是客户自行去商标局大厅递交的补证申请,则商标局会将该《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寄送到申请表上对应的地址,客户需要按照商标局的时间要求到商标局大厅进行领取。领取时需要出示的文件如下:1).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2).领证单位介绍信;3).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2、如果是委托小盾知识产品代理机构办理补证手续的,我们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新的《商标注册证》后,会及时通知到客户,并顺丰寄送给客户。
答:
补证的时候需要提供与原注册证上的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如申请人名义、申请地址都需要和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号码一致。如果地址已经变更,则提供的证明材料上的地址与原注册证上地址不一致,则很有可能会导致补证不成功。另外,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地址如果变更,不及时办理,可能会导致以后商标局下发的关于商标被提撤三或被提无效宣告的答辩和裁定文件无法收到,则很有可能您的商标权利被无端端的撤销或无效掉了。关于商标地址变更和商标补证,这两个申请文件可以同时递交给商标局,则不影响补发新的证书。
答: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或者篡改《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伪造是指没有商标所有权利,通过其他非正常手段制造《商标注册证》以达到欺骗目的的行为;所谓篡改是指改变已注册成功的商标的形状,未按照注册时商标的标样进行合法使用来达到欺骗目的的行为。我国《刑法》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章中第280规定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即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伪造、篡改《商标注册证》并用于招摇撞骗或其他犯罪活动的,应按刑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商标,需要进行合法规范使用,对于商标有变动的,最好的方式就是重新进行申请再使用。
答:
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自行到商标局进行申请材料的递交,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递交,申请名义分为个人名义申请和公司名义申请。需要递交的材料分别是:个人名义申请:1、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4、清晰的商标图样。公司名义申请:1、营业执照(空白处加盖清晰的公章);2、申请表;3、清晰的商标图样。对于需要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都需要另外提交一份商标局官网下载后填写的委托书。
答:
商标注册分为以下几个流程:1、商标查询,排除相同或近似商标。2、提交商标申请。3、商标局正式受理。4、商标形式审查中,3-4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5、商标实质审查中,申请日起9个月左右审查完成。6、初审公告,三个月的公告期。7、注册公告,公告期间如无人提出异议,则给出注册公告。8、下发证书,注册公告后排期打印商标注册证书,大概1个月左右可下发。
答:
对于商标注册,很多客户以为提交了申请,就一定可以注册成功,或者相信一些不专业的代理机构的说法,认为只要找他们就可以商标注册成功。小盾知识产权本着诚信原则,我们必须明确地给您指出来,商标注册是有风险的,并不是交钱就一定能注册成功。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1、商标查询的黑暗期,在查询日之前3个月左右新申请的商标由于还在走流程,未录入到商标局数据库中,在进行商标近似度排查时,这一部分商标是无法查询的。2、商标审查有一定的主观性,根据商标审查标准进行近似度排除后,在实际的审理过程中能否注册成功有时取决于审查员的具体判断,大家的认识可能不一致。3、商标代理机构的失误(查询失误)、不负责任(漏报、错报)或无职业道德(不告知明显风险或抢注客户商标)。对以上三种风险,我们有针对性的采取以下三种措施来应对。1、注册申请真正当天上报,有效地保障客户在先申请权。2、我们有丰富的商标代理经验(驳回率很低),并且要求代理人学习、掌握最新的审查准则。3、我们有严格的制度保障不会出现漏报、错报。4、我们对职员的职业素养有严格的要求,建立了严密的保密制度,并且所有申请当天上报,使提前接触到客户信息者无时间抢注客户商标。实际上,经过查询,被驳的可能性很小,如果不申请注册,可能您面临的风险更大(如面临侵权的风险、商标得不到有效保护等)。
答:
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如果是组合商标,即商标标样包括中文,英文和图形。我们都会建议客户将商标折分进行申请。这样拆分的好处是:一、分开申请成功机率较高,不会因为某一元素与在先权利有冲突,而驳回整个商标的申请;二、如果中文或是英文均审查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在操作使用性更灵活,而组合商标只能按照当时申请的标样进行使用。
答:
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很多客户经过一系列的商标查询后,对于无近似的商标或注册成功率比较高的商标并不急于办理,其实这种方式是非常有风险的。中国的商标法是以申请在先为保护原则,即谁先申请是谁的。如果名字一旦确定可以申请,需要尽快办理提交手续。有很多人认为查询可以申请,不用着急,先设计后再申请,一整套VI设计下来,短则一个星期,长则半个月,再进行修改,一个月以上,这样是不利于商标的保护。我们会建议,先将简单的文字进行申请后,如果能顺利拿证书,到时候再将设计定稿的标志重新申请一次,这样就保住了您自己商标的在先权利,就没有什么风险了。
答:
商标在注册申请填写申请表的时候,有一栏是商标说明栏,什么情况下是需要在这栏对商标进行说明的呢?1、商标名称中文、英文为艺术化字体,需要说明正规简体字的写法;2、如果是英文与中文组合申请,该英文已有近似的申请在先,我们写说明时,可以与该中文联系起来,主要起识别作用的是中文,会提高英文的通过率;3、很多客户都喜欢加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后缀,例如,**家具,注册在家具产品上,一般而言是放弃“家具”专用权,但如果该商标**家具,注册在与家具无关的产品上,有些时候即使是放弃专用权也没有用,还有可能因为这二个字的不恰当,而驳回整个商标。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客户加这些后缀,先注册具有显著部分的文字,申请成功后,这些后缀可以加上进行使用。
答:
商标注册申请前,为了提供商标注册的成功机率,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前期对商标进行相同或近似度的排查。商标由中文、英文、图形三个要素构成,根据《审查标准》每个要素单独进行审查,如果因为中文、英文、图形某一要素与在先权利有冲突均会驳回整个商标的申请。故,在申请前期查询时,应该这三者分开查询,确定均可以申请的情况下,方可组合进行申请。商标仅汉字的情况下,主要根据音、形、意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完全相同的商标在相似或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无法申请;表现形式或主要表达含义相同的不同汉字,无法申请,例如:天天惠和每天惠;三个汉字,读音相似或相同,但仅中间字或末尾字不同,例如:爱丽丝和爱丽诗,爱丽丝和爱利丝,注册风险极高;商标中带有直接表示商品性质、功能、特点或是表示经营场地的字,但主要部分与在先权利构成相同,例如,华仁和华仁堂,注册风险极高。商标仅英文的情况下,主要根据音、形、意、译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般而言,若是有含义的英文会翻译成中文进行审查,如果已有相同含义的中文在先申请,英文将无法申请。在英文是臆造无具体含义的情况下,英文字母仅中间或末尾某个别字母有区别,注册风险极高。商标是图形的情况下,审查主要依据审查员人为主观判断,相对而言,存在一定性运气。图形的审查不同于中文或英文,输入系统方可查询,图形查询首先需要确定该图形的要素,如果是一个抽象化的图形,根据不同角度,不同方式可以有很多种想象的空间,查询前期确立图形要素非常关键,例如这个图形,似皇冠又似水滴状,审查员在归纳该图形是属于哪种要素的时候,存在一定主观性,那么在查询的时候,这二种不同的要素都需要进行商标查询,在确定没在先权利冲突方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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