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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自然人利用业余时间及个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完成的,并且与本人的本职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的软件为非职务开发软件。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或者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或者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自然人的开发行为属于职务开发,软件为职务开发软件,该软件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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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上述作品的含义是指:(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下作品不能申请登记:哪些作品不能申请登记?(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5)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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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这些权利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及修改权;二是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获得报酬权。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独立开发。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2)合作开发。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提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3)委托开发。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4)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一般是由国家机关与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接受任务的人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如果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5)职务开发。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6)继承和转让。软件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软件著作权是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法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软件著作权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版权转让是指版权人将版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版权的版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版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版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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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作品包括两项内容:(1)建筑物本身(仅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成分的建筑物);(2)建筑设计图与模型。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不论此种使用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还是工业产品中,亦即不受所使用载体的限制。如何保护建筑设计的著作权(一)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对著作权的约定总体来说,我国目前法律对建筑作品的规定还不很健全,有些规定过于宽泛,有些则缺乏实务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就尤为重要,因为合同在当事人中起到法律的作用。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筑设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建筑(开发)商与设计单位作为建筑设计合同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设计成果的著作权的归属,如双方没有约定,该成果的著作权属于受托方,即设计方。这里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合同中对著作权的约定不能太笼统,仅仅约定著作权归建设方享有或归设计方享有是不够的,应对著作权的各项具体内容进行细致约定,如约定著作权归建设方享有时,设计方是否还享有著作人身权及展览权等著作财产权;如约定著作权归设计方享有,那么建设方是否享有修改权等。(二)设计合同签订前的设计成果如何保护在合同谈判阶段,经常会出现建设方要求设计方边设计边商谈合同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设计方一方面应要求建设方提出书面的阶段性设计要求,另一方面交付阶段性设计成果时一定要作书面交接(让建设方在设计成果交接单上签收)。对于一些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骗取设计方案的个别客户可以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三)出现纠纷及时解决,必要时提起诉讼发现权利被侵害应及时提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要求,必要时提起诉讼。近年来,已有多例设计纠纷案例得到法院的判决,并且随着法制的日趋完善,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也将日益加强,不论是设计方还是建设方都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一方面运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他方的合法权利,共同营造一个公平的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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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制作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复制权,即制作拷贝的权利,包括转换录相带用于电视播放;2、放映权,将影视作品公开上映的权利;3、播放权,通过电台、电视台将影视作品的影像、声音或者声像同时播放的权利;4、发行权,即将影视作品的复制品以出售或出租方式推进流通领域的权利;5、改编权,将影视作品戏剧化、小说化、美术化。但国内影视剧字幕上显示的制片人,与北美影视业中的制片人,以及《著作权法》中享有影视作品版权的制片人,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在实际情况中,影视剧字幕中出现的制片人/制片主任/执行制片人往往是个人,其仅作为制片单位的代表,而非著作权人。而鉴于国内的影视工业体系远远落后于北美国家,我们的制片单位的作用也远不及北美的制片人,尤其在导演中心制盛行的影片中,制片单位甚至可有可无。权利人在实际投资前,应与各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自己的电影著作权人身份。此类法律文件包括:编剧的剧本版权授权书、词曲作者版权授权书、联合投资电影协议、设置摄制单位以及联合摄制单位的授权文件等等,如果是由其他单位代为申请立项和《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还要与代为申请单位签署版权归属协议,以证明其合法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根据影视作品上的署名确定。权利人不要在电影中随意署名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出品人、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等,以免造成权利人认定的麻烦。而是应当在影片中直接阐明:“某某公司为本剧唯一合法版权人。”但实际上著作权人还是以合同为准,就是在拍摄初期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归谁,那就是谁享有这个著作权。建议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影视作品完成以后向国家版权局直属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版权登记,以此来确定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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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作者完成创作后,即取得著作权,并且能够对抗第三人的侵权活动。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将尚未与公众见过面的作品,以任何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这里的"任何方式",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它可以是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著作权法》第十条);这里的"不特定公众"应理解为范围不特定的听众或观众,那种在与作者存在某种关系的特定的公众中公开作品,只要作者无发表的主观意愿,仍不能视为公之于众。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对他人侵权行为进行诉讼,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建议著作权人可以委托小盾知识产权公司进行作品登记。作品登记的好处”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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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软件著作权主要保护的就是代码,著作权一经完成,著作权即可产生。如果使用他人的代码去进行软著申请,则会涉及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所以不建议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软件是一种知识密集的产品,目前大部分的软件系统都含有大量的源代码,其内部结构通常也比较复杂。软件的可读性也远远不能和文学作品相比。因此,判断两个软件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1、软件源代码的对比是诉讼中的必须程序。需要提交如下证据:1、侵权的程序、文档以及与之进行对比的原告的程序、文档;2、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其他证据;3、原告的软件与被告软件的对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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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有:1、反对人民民主专政、违反政府现行政策和法律、法令的;2、煽动对民族和种族的歧视和压迫、破坏民族团结的;3、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宣传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4、泄露国家机密的;5、宣扬犯罪行为、危害人民健康、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破坏公共秩序的;6、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的;7、其他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另外如下作品是不能申请版权保护的:(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不受保护:1、作者为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汇编权、放映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该保护期限过后作品不受保护。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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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表情包可以申请美术作品版权,如果是同一个头像不同的表情,则可以按照美术作品系列图形式申请,系列申请可以保护每个表情,但在申请费用上大大的节约。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流程1、与小盾知识产权公司签订合同,达成合作2、客户提供美术作品、创作意图和小盾公司的技术交底书3、小盾递交版权登记所有文件给到版权局4、一周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5、申请后30个工作日左右下发证书6、寄送证书给客户二、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5、美术作品创作说明书;6、委托小盾公司递交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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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小编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了一个破获案例,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至1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商标许可人许可,雇佣工人在其工厂生产注册商标“风帆”牌、“骆驼”牌蓄电池,公安机关当场在其工厂查扣骆驼牌蓄电池6—QW105DF型号108块,风帆牌蓄电池6—QW—105型号5块,风帆牌蓄电池6—QA—80a型号69块。经鉴定,该批蓄电池价值57633元。为证实上述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1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其工厂生产假冒“风帆”牌、“骆驼”牌蓄电池。2010年11月18日,台前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当场在其工厂内查扣骆驼牌蓄电池6—QW—105DF型号108块、风帆牌蓄电池6—QW—105型号5块、风帆牌蓄电池6—QA—80a型号69块,经鉴定,该批蓄电池价值57633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殷某某、孙某某的证言,报案记录,查获的“风帆”牌、“骆驼”牌蓄电池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悔罪态度好,对其可从轻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骆驼”牌蓄电池6—QW—105DF型号108块,“风帆”牌蓄电池6—QW—105型号5块,“风帆”牌蓄电池6—QA—80a型号69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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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一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权,如财产所有权、商品经营权、商标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等,他们自己或者授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授权其利益代理人,充分运用“声明”这一形式,借助一定的媒体(如报刊、电视、网站等)来维权,并且确实起到了比较好的效果,有效地扼制了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各种侵权违法行为,保护了自身的神圣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稳定了社会秩序,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这种“声明”,时下人们把它称为“维权声明”。一份维权声明,它必须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个部分构成,三者缺一不可。1.标题维权声明的标题,有多种拟法,可以写文种“声明”两字;也可以前加上“严正”、“郑重”等情绪色彩强烈的词语;还可以冠以声明的单位。但文种“声明”两个字,却是万万不可省略的。2.正文维权声明的正文部分,是维权声明的主体和核心,一般应按照“声明的缘由——声明的事项——声明的态度”这样的文本模式来结构。3.结尾维权声明的落款应包括发表声明的企事业单位或他们的领导人和代理人的署名,以及发表此声明的日期。如杉杉吸附,老凤祥珠宝,中国石化等都曾发布过维护自己商品专有权的维权声明。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为5年,进行的维权诉讼案件也有上千件,我们有专业的法律律师和法务顾问,申请人可以委托我们帮其出具专业的维权声明。客户根据根据实际申请的项目进行咨询。24小时小盾知识产权客服服务QQ:2755477431;服务热线:400-998-6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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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本着实施高效能商标监管、实现高质量服务企业发展的工作思路,吉林省工商局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商标工作行政指导新模式,于2011年在全省工商系统全面推行“三书五进”工作法,即基层工商干部深入企业、个体经营户、商场、农户、社区,宣传发放《商标注册提示书》、《商标使用预警书》和《品牌建设指导书》。主要做法(一)建立三项机制,将“三书五进”落实到位。在基层推行“三书五进”工作法,重点是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来保障工作落实到位。为此,我们配套出台了组织保障、监督考核、人员培训等制度和规定,强调由被动式规范管理向主动性服务指导转变,有效地推动了“三书五进”工作法的全面实施。一是建立“三级联动”责任机制。省局制定《“三书五进”工作责任制度》,将市、县、工商分局(所)分别为三、二、一级责任单位。市局负责开展“三书五进”工作法的指导、检查和考评工作,县级局负责组织工商分局(所)开展“三书五进”工作法的落实与实施,工商分局(所)负责开展“三书五进”具体指导工作,各级单位有明确的具体工作内容。市、县级局成立“三书五进”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工商分局(所)负责人为责任人,逐级签订岗位责任书。各级责任单位按照统一的《“三书五进”工作考评制度》标准进行分级考评,市局对县级局分半年和年终考评,县级局对工商分局(所)每季度考评一次,工商所对片区执行人实行周考评。省局将此项工作列为市(州)局年度重点工作目标量化考评的重要内容。二是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省、市、县三级局都制定《“三书五进”工作巡查制度》、《“三书五进”工作备案制度》,要求基层工商分局(所)商标管理人员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现场填写统一印制的《“三书五进”巡查记录备案表》,与“三书”存根一并建立工作档案;县级局统计填写《“三书五进”落实情况明细表》;市(州)局统计填写《“三书五进”落实情况汇总表》。各级机关到基层开展调研或者进行工作检查时,“三书五进”工作是主要项目;基层工商分局(所)汇报工作时,“三书五进”工作执行情况是主要内容。三是建立培训机制。为帮助基层人员加快角色转变,适应“三书五进”工作法需要,省局将基层执法人员商标知识培训列为年度重点任务,确定每年省局举办一期培训,市(州)局至少举办两期培训。“三书五进”工作法是每期培训的重要内容。2011年全省系统共举办培训20期,2000多名基层工商干部参加了学习,为开展“三书五进”行政指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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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一)商标品牌意识深入人心。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自觉将商标品牌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企业商标意识普遍增强,注册商标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商标在企业经营中的核心作用基本确立。社会各界自觉抵制假货,自觉维护知名商标和品牌声誉。全省基本形成政府重视、企业参与、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注重商标品牌保护的法制、文化和社会环境。(二)商标数量与质量同步提升。保持商标注册量,特别是商标国际注册量与广东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水平相适应。到2015年,全省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到100万件,商标国际注册量有较大幅度增长;中国驰名商标达到500件,涌现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品牌、区域品牌和地理标志;驰名商标企业的销售额显著增长;农业和服务业商标品牌有突破性发展;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布局趋于合理;依托专业镇和产业集群,建立一到两个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共品牌。(三)商标管理运用水平明显提高。企业商标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对维护商标权益的投入大幅度增加,运用商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提升,企业商标品牌价值持续增值,商标在整合资源、吸引资金、开拓市场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商标成为更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商标富农”、“商标兴企”作用更加明显,带动特色经济、品牌经济加快发展。(四)商标保护能力显著增强。商标行政执法体系不断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基本建立,商标行业保护机制及自律机制逐步建立,市场主体自我维权能力明显提高,商标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答:
商标局召开“全面深化商标注册和管理制度改革”座谈会,总局副局长兼商标局局长刘俊臣同志出席会议,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协会和审查协作中心负责同志陪同出席。座谈会由崔守东同志主持,来自社科院、联想集团、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市工商局以及河北省工商局等15名专家学者、企业、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地方工商局代表围绕商标受理通知书、优化商标审查流程、商标注册证明、设立京外审查协作中心等十个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刘俊臣副局长对与会代表的发言表示感谢,通报了总局党组部署商标注册和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强调要遵循商事制度改革的规律和原则,发扬商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全面、主动、有力地推动商标注册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采用多种改革措施提升商标注册便利化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加强协作,四部门齐心协力推进改革进程。为统筹协调改革涉及的商标业务事宜,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协会和审查协作中心成立了商标局商标注册和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小组,齐心协力推进改革进程。5月30日至6月1日,商标局分别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协会和审查协作中心举行三场座谈会。经过座谈会,四部门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一致认为:改革势在必行,将在总局党组领导下齐心协力推进商标改革;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高效便捷、服务发展。四部门将以此为契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加强沟通协调,会商研究改革工作上的具体问题。工商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改革措施,主要包括:——改变由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受理商标申请的单一渠道,增加委托地方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方便商标申请人就近办理商标业务,节省成本。——改变目前由京内审查协作中心承担部分商标注册审查任务的局面,计划在京外设立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分担部分商标注册审查任务,尽可能缩短商标审查周期。下一步将考虑在上海、广东设立审查协作分中心。——改变目前仅对商标代理机构开放网上申请的模式,将网上申请范围扩大至所有申请人,同时将网上申请项目从目前仅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业务逐步扩大至商标续展、转让、注销、变更等商标业务申请。从明年起,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可通过互联网、到所在地商标受理处或到商标局注册大厅三种渠道进行办理。——缩短发放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时间,从目前的6个月左右缩短至3个月内,简化部分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和手续,清理商标书式和精简商标发文,开通注册商标后续业务快速审查通道。——改变目前以收取纸质申请件为主的方式,逐步推进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
答:
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新鲜的核桃、栗子属于第31类,但不在3104,因为3104是活动物;3105才是未加工的水果及干果。3105包含的所有的小项如下:(一)新鲜柑橘310002,坚果(水果)310004,新鲜浆果310013,甘蔗310021,新鲜栗子310027,新鲜柠檬310032,椰子壳310033,椰子310034,干椰肉310040,新鲜水果310062,桧树果310064,可乐果310074,新鲜榛子310087,新鲜橄榄310093,新鲜桔310094,松树球果310105,新鲜葡萄3101,新鲜水果制果篮310161西瓜C310004,甜瓜C310005,香蕉C310006,苹果C310007,石榴C310008,枇杷C310009,芒果C310010,樱桃C310011,荔枝C310012,菠萝C310013,柚子C310014,杨梅C310015,猕猴桃C310016,桃C310017,梨C310018,杏C310019(二)※新鲜槟榔C310024申请人可以提供商标品牌名称,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为您查询是否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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