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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刑法》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2004年11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限定在3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限定在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盗版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千(份)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限定在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以上,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份以上。在网络版权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行为主要是通过网络实施的,证据收集和固定的难度较大,在证明诸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事实时存在诸多障碍,进而导致对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存在困难。为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两高一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与会专家围绕两个《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就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如何计算和证明“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如何证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及如何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等做了诠释说明。明确当权利人提出权利主张时,应当由被诉侵权者证明自己获得授权,以加大对版权保护的力度,解决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大量侵权犯罪案件难以受到刑事追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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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由于抄袭和转载新闻的成本付出低,使得众多媒介为了吸引眼球、扩大影响力,大量使用其他媒体原创的新闻作品来为自己服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即作品的著作权人。有关新闻版权保护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和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对于微信传播者,要确定微信新闻是否受法律保护,主要的判断依据是该新闻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将新闻用于商业盈利行为,应该征得被转载方的同意,必要时需要支付费用,而如果只是通过技术行为无偿使用了这些新闻,则会侵犯他人的版权。转发新闻是否构成侵权,如果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每一次新闻的转发,即是将作品复制的行为,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就会构成侵权。然而,如果转发每条新闻均需事先征求著作权人同意,无疑会严重阻碍信息的广泛传播和使用,使微信失去存在的意义。这就要在微信等新兴媒体发展与著作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点。微信作为即时交互平台,具有即时更新、无限转载、自由传播和分享的特征。用户通过微信平台发布信息,即可推定其本意是希望该信息广泛传播,而转发正是信息传播扩散的最主要手段。因此,处理这类纠纷,可以参照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只要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目的,且不用于盈利,并注明出处或提供相应链接,则一般不构成侵犯微信作者的著作权。除非原作者在微信中已明确声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建议微信用户应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不宜擅自转发,以免引起纠纷。保护好新闻作品的版权,尤其是一些深度调查和观点独到的新闻作品,是对新闻工作者个人成果的保护和肯定,不论是金钱酬劳还是名誉肯定,都将使新闻媒体进入一个良性循环。所以,如果新闻版权能在当前的新闻媒体发展条件下发挥重要作用,将有力地促进整个新闻行业的规范发展。但对于美术作品著作权,著作权为了保护自身的图片,可以在图片上加上水印、或者著作权人logo等标识反映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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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您可以将商标图案发于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帮您进行评估。著作权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一项智力成果成为作品的实质条件。商标图案由文字、图形、颜色、数字、符号、字母或其他组合构成,凝结了商标设计者的理念与独特想法,无论商标图案是否核准为注册商标,如果商标图案体现了作者独立构思,具有独创性和艺术美感,是否给予商标权保护,只要符合作品的实质条件,就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办理登记的流程包括:1、与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签订委托合同;2、提供相关资料给到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3、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整理整套上报资料;4、3个工作日左右即可下发受理通知书;5、按照加急时长下发版权登记证书;6、小盾知识产权顺丰寄送该证书给客户。可以直接联系小盾官方客户进行报价,网址:www.xdsipo.comQQ:2755477431电话:4009986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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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自动产生,我国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采用自愿登记原则。著作权办理登记的流程包括:1、与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签订委托合同;2、提供相关资料给到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3、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整理整套上报资料;4、3个工作日左右即可下发受理通知书;5、按照加急时长下发版权登记证书;6、小盾知识产权顺丰寄送该证书给客户。用户可以根据需求选择拿证时长:3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委托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办理的,可以联系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QQ:2755477431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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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著作权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与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或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可以申请著作权合同备案。通过著作权合同备案,可以更加明确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预防著作权纠纷,减少作品使用的交易成本和降低交易风险,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并能帮助权利人有效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著作权许可合同的期限,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合同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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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软件著作权如果是全英文的资料,除源代码之外,其余资料都需要提供一份中文翻译件给到版权局。并且该中文翻译件上也需要进行申请人的盖章(公司名义申请)或者签字(个人名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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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著作权,在我国也称作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利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法》关于公司的出资形态的“知识产权”列举规定前提下,具有成为公司出资形态的法律前提。著作权的出资不像货币出资那样可以直接体现为出资额,著作权的出资额需要经过评估作价计算,而其评估作价又比实物及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困难得多。著作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因其“专有性”的特点,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很难用公式精确的计算出。因而,在著作权出资作价的评估中,可能会发生对其价值的“高估”和“低评”。这样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低估著作权的价值,使著作权出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这样就是变相的降低了著作权出资的积极性;当著作权被“高估”的时候,就会造成公司的出资不实,违背公司出资的原则,也会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损害。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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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逐渐加大,公民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越来越多,重要性也越来越关注,同时知识产权维护意识不断的增强,对于我们来说这是好的开端,知识创造财富的时代在我国已经开始生根发芽,并且有扩大的趋势,而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在社会上侵权的案例越来越多,随着网络的发达,侵权的范围也越来越广,那么要想知道著作权是否侵权,首先要知道自己的作品是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登记取得著作权与不登记取得著作权的区别就是在确权和维权方面省下了很多时间,如果作者未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话,那么维权的时候,要证明此作品是作者本人的以及侵权作品在本作品创作之后出现的,这无疑加大了作者的举证责任,若有作品登记证书一切就简化了很多。侵权有两种认定方式:1、简单侵权:就是未经许可而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像这种很简单的复制、抄袭,在认定侵权的时候是很简单。2、高级侵权:较高级的抄袭、剽窃,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对于第一种方式侵权认定很好判断,对于第二种方式,就需要对该作品的实质性做一个鉴定和判断,如果说鉴定结果认定涉嫌侵权作品于著作权作品在实质性部分是一致的,并且实质性部分不属于公共作品(公共领域)的话,那么法院一般认定侵权成立。如果说鉴定结果认定实质性部分是不一致的或者说实质性部分一致但已经进入共有领域,那么对于实质性部分不一致的作品,各方都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实质性部分已属于共有领域,任何人或组织都可以以此为原型创作作品。另外,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下使用他人著作权不用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的情形:(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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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区别:1、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取得的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独占的、排他的使用商标的权利。而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简而言之就是用在产品或者服务上的标记,即牌子。2、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3、著作权一般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某些特别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的公民和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是以作品的完成为著作权产生的标志而不是发表时。4、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著作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有异议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商标权人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因为保护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所以如果著作权人版权登记成功,商标没有注册成功,那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著作权力提他人商标的异议(公告期内在先商标)或无效宣告(已注册商标)。著作权登记意义在此时便显得非常重要。向商标局或商评委提起确权之诉或侵权之诉前应注意收集这些证据:(一)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二)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三)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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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文字可以申请著作权中的文字作品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着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现在著作权含义更宽泛,还包含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随即产生,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创作者自愿的情况下。但仍然鼓励进行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保护,因为文字作品著作权保护有如下意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1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当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时,著作权登记所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起到初步证明作用。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1、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持有登记证书的一方将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2、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是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条件;3、办理著作权登记,是我国担保法规定使用作品著作权为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必经程序;4、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申请对作品著作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交的必备证明文件;5、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竞争力展现的标志。作品可以不断被复制和使用,还可以不断被改编成其它形式的作品,因此它可以带来源源不断的财产性收入。随着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对著作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但为了安全起见,一些人积极去申请了著作权登记,特别是当作品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时,为自己的作品再加上一道“保险”。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著作权是生产者、经营者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失去它就等于失去了潜在的市场和利润。用户申请的途径有两种:1、自行申请2、委托正规专业的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申请。委托小盾知识产权公司办理的著作权登记的流程:1、与小盾知识产权公司签订合同,达成合作2、客户提供美术作品、创作意图和小盾公司的技术交底书3、小盾递交版权登记所有文件给到版权局4、一周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5、申请后30个工作日左右下发证书6、寄送证书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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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山东济南文字著作权登记申请,用户可以选择在当地知识产权局进行办理,也可以选择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办理登记。两种登记下发的证书不同,但证书的保护和维权效益是一样的。用户申请的途径有两种:1、自行申请2、委托正规专业的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申请。委托小盾知识产权公司办理的著作权登记的流程:1、与小盾知识产权公司签订合同,达成合作2、客户提供美术作品、创作意图和小盾公司的技术交底书3、小盾递交版权登记所有文件给到版权局4、一周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5、申请后30个工作日左右下发证书6、寄送证书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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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商标在进行申请的过程中,常常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会建议用户同时进行该商标的著作权保护,尤其是图形的著作权。很多客户认为是知识产权公司的一种赚钱的手段,殊不知,隔行如隔山,术业有专攻的道理。知识产权这种提醒和建议是非常有必要的。是为了商标保护和将来维权的更全面性。一、小编今天就和大家说说商标著作权登记的重要性。1、维权的重要性虽然著作权一经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但我们仍然鼓励进行登记,著作权登记可以证明设计的原创性,而且办理时间较短,这对于申请商标注册都是有益的补充,甚至会在以后可能产生的商标确权纠纷中起到关键作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2、保护的力度大著作权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所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保护力度却是相当大。因为不考虑商品情形,等于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都给予了保护,这个力度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旦别人将其商标登记为美术作品版权,则可以用于对抗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所以:当权利人完成某一作品时,不仅要注意保留作品的设计原稿、委托设计合同及其他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还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减轻后续著作权纠纷中的举证难度。二、著作权办理登记的流程。1、与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签订委托合同;2、提供相关资料给到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3、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整理整套上报资料;4、3个工作日左右即可下发受理通知书;5、按照加急时长下发版权登记证书;6、小盾知识产权顺丰寄送该证书给客户。三、著作权登记的费用。委托小盾知识产权公司代为申请的,1200元/件。用户可以根据需求选择拿证时长:3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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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版权转让就是指版权所有者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把版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享有的法律行为。版权转让费用一般包括转让费+代理费+转让受理费。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费用,通常由转让人交,或者双方商议,按照双方在转让合同中的约定,由约定方来提交。在办理版权转让时,除了慎重对待转让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解,还应咨询高水平高素质的代理人来办理,有效规避风险,版权转让过程中需要需要的几点:1、非法转让问题转让人并不是版权所有人,并且未经过权利所有人同意,以欺诈不正当手段将别人的版权偷偷的转让。2、无效转让问题就是指转让不符合版权局规定的限制条件,虽然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并且支付了转让费用,但不可能获得版权局的核准,所以转让无效。3、隐瞒权益问题转让人在转让时,隐瞒了在转让之前已经被许可他人使用,被质押抵债,被转让等问题,使得受让人的实际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在办理版权转让申请时候,要防止类似风险的产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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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该著作权即会产生。美术作品版权保护作品中的每个元素,包括颜色。但不能单从作品颜色来认定两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因为著作权法有规定:如果不同作者各自独立完成一件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只要美术作品是由作者直接创作而产生的,是作者思想感情的体现,而不是单纯模仿、抄袭他人的作品,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某些相似或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其著作权,也应收到著作权保护。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可以分为如下几点: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对于侵权人行为的确定有如下几点:1、接触权利人的作品权利人要主张他人抄袭,必然要证明别人接触过自己的作品。当然,证明的途径有很多,如出版过作品就可以做一种推论。2、剽窃权利人的作品对剽窃行为的认定,实际上就是以对权利人的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的对比的方式来完成的,即首先确定权利人的权利保护范围,也就是将权利人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与被控侵权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然后通过对比来衡量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的相似”。当然如果被诉侵权,被控侵权人也可以采用如下方式进行答辩:1、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理的使用:(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2、少量性使用(一)是看被使用作品的量有多大。剽窃的构成应当具有一定的量上的要求,具体标准应具体依案情来掌握。
答:
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这个修正案的通过,使我国著作权法律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了新的水平,必将在国内外产生良好的反响,完善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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