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红十字注册商标可追究为刑事责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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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红十字注册商标可追究为刑事责任罪

很多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在商标的主体上,喜欢加上红十字标志,这样是否合乎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是否可以商标注册成功,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一、商标法中,对于红十字标志注册商标的规定?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是一种公共利益,不得做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 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商标申请中,如何判定与红十字商标相同或近似?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

(一)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为与该名称、标志相同。

(二)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足以使公众将其误认为“红十字”的名称、图案的,判定为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近似。但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从而不会误导公众的除外。

三、红十字商标申请承担刑事责任罪

《商标法》第52条规定:

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红十字会法》第16条规定: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

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红十字会法》第27条规定:

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

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红十字不能用于哪些地方?

(一)商标或商业性广告;

(二)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三)药店、兽医站;

(四)商品的包装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五)公司的标志;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七)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五、红十字做为商标申请案例分析

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131821号“BATTERY及图”商标,于2012年8月2日在欧盟获得基础注册,注册人为斯纳伯切夫公司,于2013年3月30日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医用和兽医用制剂、第32类的啤酒、第33类的含酒精的饮料 (啤酒除外)等。

针对斯纳伯切夫公司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且包含与“红十字”近似的标志为由,作出驳回通知,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32类、 第33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斯纳伯切夫公司不服,于2014年5月2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以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红十字”图形相近,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斯纳伯切夫公司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 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32、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斯纳伯切夫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高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斯纳伯切夫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终该涉及到红十字标志的商标注册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