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小项选择的重要性和选择的秘诀

发布时间: • 
商标注册申请小项选择的重要性和选择的秘诀

商标注册申请选择对应类别和所选小项都是非常重要的,商标下证书就是万无一失么?有没有到位才是硬道理。

一、商标注册申请案例分析

这几天,甲企业负责人一脸惆怅,拿着商标证书找到小盾知识产权(www.xdsipo.com)问法务顾问咨询:

“我这个商标是很早以前申请的,证书也下来了,现在别人说我侵权了,怎么办呢?”

我问他:你们之前的代理怎么说呢?

企业负责人讲:之前的代理找不到了,打电话停机了。你快看看这个怎么回事?

我看了下他商标证上面核准的商品,以及他企业实际生产的商品。核准的是第29类的豆腐制品,他企业生产的是第29类的泡菜。

难怪了,他当时注册商标的时候,选择的商品就不包含生产的产品。

之前的代理机构就不清楚企业具体生产什么,企业也看是29类,也就没在意。

由于其他类别被别的企业申请了,最后只能重新换名字,再申请第29类的其他类别,把第30类(30类的3016是调味品,有些产品比如酸辣酱,豆豉和泡菜属于类似产品,这样注册了保护的更周全完善些),31类新鲜瓜果蔬菜,35类广告销售服务,43类餐馆也申请了,为什么申请呢,以后做衍生行业的时候可能用的着。

(特别说下第35类推销(替他人),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现在这个类别对于零售企业很尴尬,有些法院不把35类当做零售超市,也有诸如沃尔玛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是在第35类,这样就存在实践和法理的矛盾冲突,商标局内部对此也有分歧,为了避免混乱对企业影响,或者法理的流弹伤及无辜,就建议客户申请第35类来做防御性注册保护,等待法律法规的完善和领导的指导性注册方案。)

 回到前面遇到的问题,注册商标的时一定把产品注册保护,其他的防御用的类别,或者类商品能注册的也一并注册。因为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商标注册申请商品小项选择的重要性

根据以上的案例分析,现在大家明白了为什么说小项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吧。

对于注册商标来讲,其专用权仅存在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在未核定的商品上,该商标不是注册商标,要在该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权,需要另行申请。

如果不另行申请的,将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的,其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甚至可能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专用权,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三、商标注册申请商品小项选择的秘诀

商标小项所占的组别越多,相对保护的力度就越大。商标基本费用包含10个商标小项,每超出1个小项就要加收官费。所以,在选择商标时,要遵循:

1、所要使用的小项优先;

2、防御保护占用其他组别为次;

3、节省费用方便自己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