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知识产权的物品处理方式和是否可以对侵权商品进行司法拍卖阐述
市场纷繁复杂,各种产品来源五花八门,经常会有一些商品商标侵权等事件的发生,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这部分产品都属于侵权产品,相关部门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侵权商标的常见的三种处理方式:
1、由被侵权方收购,可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有偿转让给被侵权方,转让前,办案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转让价不得低于评估鉴定的保留价,具体转让价由办案机构,被侵权方协商确定。
2、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对那些具有使用价值但被侵权方无收购意愿且无法拍(变)卖的侵权商品,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救济困难群体,如捐赠给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福利院、贫困山区、受灾地区等。
3、对侵权商品的销毁
A.采取上述几种方式仍然无法处理的侵权商品,应当予以销毁。这样既防止因侵权商品处理这一环节未最终完成而导致整个案件无法及时结案归档,又避免侵权商品长期占用涉案财物仓库。
B.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明显属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侵权商品,应当坚决彻底地销毁,以防止危害后果的产生。销毁侵权商品时,被侵权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对于侵权商标的商品是否可以进行拍卖,案例分析具体阐述
北京青年报报道,12月20日,河南宜阳县人民法院的一件司法拍卖物品“扣押杜晓琴高仿LV包一个”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这件“高仿LV包”的竞拍页面,法院还贴出了两张能清晰看到带有“LV”花纹和图案等包身细节的大图。
新闻中说,记者曾致电河南宜阳县人民法院,询问为何知道是假货还要挂出来竞价。工作人员称,因为变卖页面已经标注了“高仿”这一信息,因此不存在欺骗竞价者的情况。
这则新闻的图片显示,该法院是在淘宝网的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司法拍卖的。小编在淘宝网页面上已经找不到该竞拍标的物,估计已被撤下。
司法委托拍卖是执行措施的一种,法院通过委托拍卖机构强制拍卖被执行资产,以拍卖价款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依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司法拍卖的目的,是执行生效裁判文书,使被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实现被执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作为实现资产变现的一种方式,司法拍卖也须按照《拍卖法》的要求,遵循拍卖的一般规律。
《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这是对拍卖人、委托人的一项免责条款,即只要提前声明,拍卖之后,即便是赝品,也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的规定,本来是因为很多拍卖的艺术品无法鉴定真伪,为了不加重拍卖人的责任而制定的,但实践中几乎已经适用到每一件拍品上。
如淘宝司法拍卖页面中,许多法院会用红字标出类似下面表达的句子: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真伪、品质与瑕疵保证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小盾知识产权网(www.xdsipo.com)在淘宝的司法拍卖页面上随机查询,就看到这样一批待拍卖物品:页尽管标题中没有高仿二字,但页面中的表格备注栏中,还是“实事求是”地写上了“高仿真”字样。
那么,明知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还能进行司法拍卖吗?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在不影响市场公平、不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下,可以灵活处理,如就地销毁、捐赠等。但是,司法拍卖是一种执行行为,具有强制力,彰显着司法机关的权威,须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正如新闻中的观点,如果法院可以如此高调地公开司法拍卖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
1、是严重损害我国司法机关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2、是涉嫌侵害商标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说是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一种放任。
2016年8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另外,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如被驳回的,还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需要多方面共同构建,应禁止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让侵权商品再次流向市场。
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可访问:知识产权问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