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双十一商标那点事
双十一快到了,现在在各大购物平台网站上都可以看到双十一的宣传用语,那双十一到底还是不是一个商标名称,阿里巴巴是否还是双十一商标的专有权持有人呢?
一、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2014年阿里巴巴的双十一商标事件经过
2014年10月末,在各电商备战双十一之际,阿里巴巴却发出通告函,称阿里集团已经取得了“双十一”注册商标(注册号码:10136470,10136420),经阿里巴巴集团授权,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该通告函无疑给备战中的其他电商以一定打击,为了防范落入侵权的范畴,其他电商纷纷修改自己的广告宣传语。阿里巴巴对“双十一”商标予以注册的行为也因此引起热议。争议的焦点主要为:1、“双十一”作为11月11日的简称,是否具有显著性,其注册是否具有合法性?2、能否对“双十一”商标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
二、“双十一”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只要不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禁止注册的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就是说,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所必备的要件有二:第一,应该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第二,应当具有显著性。
首先,从“双十一”的构成要素来看,其由“双”与“十一”两个汉字数字构成。我国商标法第8条将“数字”作为了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之一,其所指数字不仅包括阿拉伯数字,还包括汉字数字。因此,“双十一”商标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满足第一个必备要件。其次,众所周知,“双十一”是11月11日的简称,属于描述日期的词语,在未附加其他显著性要素的情况下,“双十一”本身是不具有显著性的。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标志本身具有显著性;二是通过使用获得,从而取得显著性。“双十一”本身虽不具有显著性特征,但在阿里巴巴申请注册时,其已通过使用具有了显著性,与阿里巴巴运营网站的促销活动产生了对应联系。阿里巴巴早在2009年11月11日就在天猫平台举办了促销活动,但在2011年11月1日才申请商标注册,使用两年之后再申请商标注册的决策,可能就是基于对商标显著性的考量。在09年-11年间,阿里巴巴通过广告宣传,扩大“双十一”促销活动的知名度,使“双十一”标志与其运营网站促销活动产生了特定联系,获得了显著性,从而在2012年被核准注册。因此,“双十一”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三、“双十一”商标的撤销与无效
虽然“双十一”商标申请注册时具有显著性,其核准注册并无不当,但其显著性并不会因获准注册而得以加强。商标显著性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的,后续使用行为既可能使显著性增强,也可能会因保护不当而使显著性退化甚至丧失。这就牵涉到商标的撤销与无效宣告问题。
我国2013年商标法将商标无效与撤销进行了区分:由于“先天不足”,即违反了商标法所规定的禁止注册的绝对事由与相对事由,而本不应获准注册的情形,应宣告商标无效;由于“后天畸形”,即注册合法,但商标权人的后续使用行为不当、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形,应予以撤销。在“双十一”商标案中,“双十一”在获准注册时是满足了商标注册的必备要件,且无禁止注册事由存在的,因此,其注册本身是合法的,不应宣告其无效。也因此,虽然在2014年有人申请宣告“双十一”商标无效,但未获得商标局的支持。
那“双十一”商标是否应予以撤销呢?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阿里巴巴虽注册了“双十一”商标,但在广告宣传中并不经常使用,其注册的商标为汉字数字“双十一”,但经常使用的却是“双11”以及“11.11”,对“双十一”使用并不充分。另外,阿里巴巴在“双十一”商标注册后,并未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以及防止淡化的措施,其仅于2014年向其他电商平台发送了“通知函”,并无起诉维权案例。而且,根据目前的消费者认知来看,社会公众已经将“双十一”与打折促销活动相联系,而不是与阿里巴巴相联系,“双十一”已经成为广大商家和消费者普遍参与的购物狂欢节日,已经丧失了显著性。阿里巴巴2015年在3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双11”商标,于2016年7月12日被驳回,从侧面也可证明“双十一”商标显著性的丧失。因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对“双十一”商标予以撤销指日可待。在我国商标局官网查询可知,“双十一”商标目前正在撤销注册商标复审阶段。
四、其他网络电商的发展路径
阿里巴巴虽注册了“双十一”商标,但并不意味着对双十一促销活动的垄断。阿里巴巴首创“双十一购物狂欢节”的最初目的就在于打造一个全球性的购物狂欢节日,其今年的宣传logo就设置为了“11.11全球狂欢节”。因此,其他网络电商在11月11日举行促销活动,是不存在侵权问题的。而且,由于阿里巴巴选择将显著性较弱的“双十一”标识注册为商标,它所享有的专有权控制范围也就相应较小。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双十一”商标所指为特定日期,属于“通用名称”的范畴,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阿里巴巴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其他网络电商可以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正常使用“11.11”等标志,宣传自己的促销活动。比如,苏宁易购的;京东商城的,都不侵犯阿里巴巴的商标权。
五、U盘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后被撤销的案例
2002年10月18日,华旗公司对朗科拥有的“优盘”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以争议商标属于通用名称为理由请求商评委撤销本公司“优盘”商标。两年后的2004年10月13日,商评委做出撤销“优盘”商标的裁定;但朗科公司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商评委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2月,法院判决由商评委就“优盘”商标争议一案进行重新审理。直到2010年3月15日,商评委才再次做出裁决,继续认定“优盘”商标为商品通用名称,予以撤销注册,经过一系列的举证,质证过程,目前在商标局官网可查询到的第9类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已经被无效宣告销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