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僵尸商标导致商标驳回,可采用撤三获得商标专有权
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其中包括9个月的实质审查阶段,在该阶段将由商标局单独审查员进行该商标的在先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当申请人商标被判定为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存在近似时,则商标申请将会被驳回。在此种情况下,很多申请人都觉得商标注册无望,放弃了等待或已经使用了1年多时间的商标专有权,不采用救济途径驳回复审。
在这里小编还是建议各申请人根据代理机构专业法务顾问的建议,对于一些商标在驳回复审成功率高的情况下,最好能进行商标驳回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一、商标驳回复审的好处包括:
(1)商标实质审查由一个审查员负责,而商标驳回复审审查则由三个审查员负责,审查结果更为客观准确。我司撰写复审理由书,阐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不同点等应予以核准通过的理由,提高争取商标的专用权的成功率。
(2)驳回复审审查期限较长,贵司商标在复审期限内(9-12个月)仍可以使用,则可以延长商标的使用期限。
二、商标被驳回的原因很可能是因为“僵尸商标”的阻碍
根据商标局统计,目前我国实际注册有效商标1177万件,但据业内人士粗略估算,目前我国商标闲置率已从10年前的不足5%上升至30%以上,这意味着全国闲置的有效商标约345万件。
在实际审查中,由于审查员无法判断这些商标是否是无主或无效商标,审查员看到还属于正常10年有效期内或者续展宽展期内的,就将其当作有效商标进行判断,很容易由于这些商标的存在,而驳回在后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阻碍了真正想获得商标注册保护的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当申请人商标由于这些商标导致被驳回时,可以提出驳回复审的同时并撤销掉该引证商标,撤销的手段分为两种:
1、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提他人商标的无效宣告,
2、任何个人或组织可以提撤销他人商标三年不使用。
目前使用比较常见的是撤销他人商标三年不使用,就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撤销他人商标三年不使用。
“商标驳回复审”和“撤销三年不使用”两个行政审批程序。首先两个程序的主管机关是不同的。商标驳回复审,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撤销三年不使用”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顾名思义就是被提出撤销的商标必须是要商标权利人注册已满三年时间了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否则就不予受理。
两个程序结合在一起,才是对申请人最有利的。如果提出复审,或者只提出撤三,都不能起到对自己非常有利的作用。
一般商标申请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作为申请人应该首先求证商标驳回引证的商标注册商标是否为已经注册为满三年时间的商标。如果已经是注册满三年注册的商标,建议先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之后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复审。
在复审文件中,需要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暂缓处理该案商标复审事宜,说明此案已经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基于请求说明,商标评审委员会会提出待商标局审查撤销申请程序结束之后再进行复审审查。
商标局撤销该引证商标之后,复审程序将无法找到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在复审程序中已经被驳回的商标,极有可能死而复生,成功获得注册。
同时小编也提醒各位商标申请人,成功注册的商标一定要及时使用,持续的使用,否则自己辛苦注册下来的商标,因为三年以上未使用,有可能被撤销掉,另外作为商标申请人也应该了解掌握自己在注册商标过程中,拥有哪些权利,以兔商标在注册各个环节中发生意外时,及时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挽救,在我国目前商标注册驳回率相对较高的情况一下,加之自身专业知识不够的情况下,笔者还是建议商标申请人能找到一家比较专业的代理服务机构给予自己提供专专业的指导意见是十分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