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三年不使用提供的证据商标局如何识别是否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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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三年不使用提供的证据商标局如何识别是否真假

根据商标局的最新数据统计,截止2016年9月底,商标累计申请量2105万件,突破2000万件;累计注册量138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1177万件。如此多的已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势必有大量的商标是闲置状态的,闲置商标分为两类:1、长期不使用的商标;2、权利人消亡也无人继受的注册商标,即无主商标,在这种情形下,为了释放大量的商标资源,物尽所用,商标法中有一条规定,即任何人都可以对他人已经注册满三年的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后,需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照通知书中要求的三年时间段提供使用证据,商标局会根据提供使用证据的有效性裁定该商标是否继续有效。在这过程中,商标权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那商标局如何判断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呢,就让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来和大家说一说。

一、发票的真假判断

发票做为一个重要的使用证据,是大多数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证据之一,目前发票分为两种,一种是机打发票,一种是手写发票。

对于机打发票,商标局可登录到开具发票所属的省级税务部门网站,进入发票查询系统,输入发票开具人,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就可以显示出该发票的电子信息。

手打发票,对这些发票的真伪,需要依据开具地区当时的税务规定,或向当地的税务部门咨询,按照当地的税务规定,是否允许使用手写发票,如果是已经不允许使用手写发票的地区,则开具的手写发票一定是假的。另外,多关注发票的发票号,有些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号为连续号码,三年仅开出了三张发票,还是给同一个 主 体 开具 的 , 这显 然 是 不符合商业惯例的。因此,可以合理质疑该发票内容的真实性。

二、销售合同的真假判断

销售合同是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中常用的使用证据,商标局在审查时,会仔细甄别销售合同的纸张,字体颜色是否一致,如果有骑缝章的还会通过骑缝章来辨别真伪。另外对于合同中企业主体也将进行真假判断,即在全国商事主体官网上输入该企业名称,证明该企业是否存在,和该企业的成立时间,存续时间,如果该企业的成立时间晚于合同签署时间,或者该企业的注销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则该合同就一定是假的了。

另外,就是提供的销售合同签署双方的利害关系,有些合同作假的方式即是虚构合同,企业,公章都是真实的,但内容是虚构或者是后期补签的,商标局会在全国商事主体网站上输入两公司的信息,查询其登记信息,如果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信息是重合的,则认为两者为利害关系人,那这种合同的证明力就非常的弱。

还有,就是商标权利人所从事的行业是否是国家特殊规定的行业,比如食品行业,药品行业,商标局将会对特殊行业的资质要求等相关规定对虚构合同进行查实。比如食品行业,需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果被申请人提交的委托加工食品合同的加工方,经查询没有生产许可证,则可以质疑该合同为虚构交易。

另外小编有代理过一个案件,被申请人为药品生产企业,被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被申请人提供了销售合同、发票以及产品外包装资料,该外包装上印有该图形。证据均为原件,看似该证据完整没有瑕疵。但经过查询,根据当时的医药法律相关规定,药品的外包装是需要到药监局备案的,商标局到药监局调取了当时商标权利人申报的药品外包装图样,并未有被申请商标,因此,商标局判定上述证据不能作为案件证据采信。另外的一个案件,商标权利人也提交了销售合同等证据,考虑到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洗衣机等家用电器,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家用电器产品均需要3C强制认证,因此,商标局登录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发现商标权利人并未有该产品的3C认证,由此有力地推翻了商标权利人的虚假证据。

三、荣誉证明文件的真假判断

荣誉证明文件主要是企业获得的由国家机关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证书、荣誉奖杯等。如果是涉及到商标的荣誉证书等资料是可以作为“商标撤三”案件的商标使用证明的,这种证据由于颁发机关比较权威,因此证明力也比较强。但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即使被申请人拿出了荣誉证书,也要打个问号,看是否有可能是虚假的。对于这种文件,商标局会到认定部门进行查询。

四、广告宣传证据的真假判断

广告宣传资料,尤其是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杂志等做的宣传资料,时间要素(报纸、期刊出版时间)、商标要素和商品要素显示清晰全面。因此,广告宣传资料在“商标撤三”案件中证明力较强。通常在官方审查中,只要有一份类似这样的宣传证据就足以认定对被申请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对该类证据作假确实较少,但实践中,笔者也遇到过对报纸作假的案例。该被申请人提交了报纸原件,在该报纸上有专门一版是关于被申请商标宣传的广告内容,时间、商标标识和商品信息均符合“商标撤三”案件商标使用的要求,看似没有任何问题。但因商标权利人仅提供了该一份使用证据,未能提供其他相关使用证据,这引起了申请人的高度怀疑。公开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杂志等,很多都被国家图书馆收藏原件或者原件的影印件。因此,通过到国家图书馆查询是可以被用来核实出版物等证据资料真假的一个便捷渠道。商标局通过到国家图书馆查询检索,调阅了该报纸的原件,该报纸上对应版面并未有该商标广告信息,而是其他信息。

五、商标权利人该如何提供撤三证据

商标使用证据最好是多样的,例如:商品、包装、发票、交易凭证等等,多种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才能被采纳。

首先,证据要能证明商标确实进行了使用,这种使用首先应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即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同时也应是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其次,商标在使用中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标样、商品范围等使用,任意更改商标标志,或超出商品使用范围都不是撤三审查中认可的商标使用。

再次:商标撤三审查中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提供不了原件和经公证复印件的,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当然,如果存在下面三种情况,则可以做为商标无法使用的正当理由。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

由于此三种情况特殊情况对于普通的商标权利人来说还是非常少的,所以在此,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提醒各位商标权利人需要认真地保留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商标一定要注意保护,尤其是已实际使用的商标,保护商标的权利,才能让商标发挥它的作用,创造出应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