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罪究竟有多严重?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采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且销售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触犯了假冒商标罪,将会按照刑法进行罚款与定罪处理。
一、假冒商标罪的四种行为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商标罪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1.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二、如何认定假冒商标罪: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三、对假冒商标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明确的处罚规定: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商标罪案例分析
第1506180号“太太乐”商标、第919410号“莲花”商标、第1141227号“南街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0类即调味品等,上述三件商标均在核准的法定有效期限内,且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2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为了制造假冒的调味品销售牟利,与被告人王某某电话联系,从王某某处购买未经授权非法制造的印有“南街村”商标的南德调味料包装袋1万套、印有“莲花”商标的莲花味精包装袋2.5万套。被告人张某、邹某购买一般品牌的味精、鸡精,进行包装后冒充“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产品进行销售,并自己配方,用食盐、味精、香料等制造调味品,冒充“南街村”调味料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1.5565万元。2013年8月,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公安局对张某、邹某租住地方及租用的仓库进行了搜查,发现了大量的制假设备、原料以及假冒的味精包装、商标标识。经鉴定,上述包装和商标标识均系未经授权的伪造产品。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及邹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采用购买一般品牌的味精、鸡精,进行分装后冒充“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进行销售,并自己配方制造调味品,冒充“南街村”调味料进行销售,销售数额达11.5565万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了非法制造的包装袋,其销售的两种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