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蓝色经典的商标维权之路
洋河蓝色经典发现蓝之蓝公司注册的“蓝之蓝”商标,觉得该商标与其公司注册的“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商标存在很大程度的近似,并且容易被消费者误认,所以2014年8月13日对“蓝之蓝”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进入商标维权之路。
洋河蓝色经典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高端白酒,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中国梦.梦之蓝更是对于该酒的一句让人印象深刻的广告语。并且该公司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视,关于蓝色经典,梦之蓝,海之蓝,洋河,天之蓝等商标品牌一共注册商标1478件。
“蓝色经典”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白酒属于商标分类表中的第33类,2003年至2004年,申请人在第33类上连续注册了第4253363号“梦之蓝”、第3606409号“海之蓝”、第3606410号“天之蓝”商标。
正因为其商标的知名度,总有些喜欢攀亲戚的企业存在,采用拿来主义,只是在原名称上进行简单的改动,希望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让自己的商标快速被他人认知。
江苏蓝之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也是白酒行业,其公司运营品牌“蓝之蓝”,于2012年3月21日已经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申请号:7378750。
2013年,洋河蓝色经典发现蓝之蓝公司注册的“蓝之蓝”商标,觉得该商标与其公司注册的“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商标存在很大程度的近似,并且容易被消费者误认,所以2014年8月13日对“蓝之蓝”商标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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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诉讼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近似,双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引证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其注册造成申请人权利的损害。
商评委经过审查之后,于2016年6月8日对“蓝之蓝”商标做出了无效宣告的裁定,从源头杜绝争议商标继续在市场流通,先前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来源产生的误认,也将不复存在,切实保障了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利,也是《商标法》保护精神的充分体现。
商标的近似判断除了考虑字、形、义等要素外,还要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的主观态度等因素。搜集并提供被申请人商品对比图、商标使用位置及方式的对比图、网站宣传截图、相关民事诉讼判决书等,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申请及使用该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通过提交申请人销售证明、广告宣传证明、驰名商标认定证明、“梦之蓝”系列商标维权记录等,充分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高知名度。
所以对于企业中碰到的如此情况,小盾知识产权法务将采取如下方式帮助合法权利人进行维权:
1.积极调查取证,搜集争议商标所有使用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注册该商标时存在主观恶意,并积极查明被申请人的其他与案情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状态。
2.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依据以上搜集资料,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