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界定与赔偿标准
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网络平台知悉更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创意,很多企业采用拿来主义,直接使用他人的专利产品。那到底专利侵权如何界定,并且侵权金额如何计算呢?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重视自我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很多的专利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外观设计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讨论是否存在专利侵权时,会侧重讨论两个方面:一是侵权行为的性质,即被告的行为属于何种具体侵权行为,如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二是被告的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侵权行为时间上的要求:
1、无论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只有在“专利被授权后”,专利权人才有权主张权益,这是第一个时间节点。
2、临时保护期:若他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后,发明专利授权日之前实施该发明,则发明专利申请人享有请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权利。
3、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行为”的起算点应当是指他人在专利授权后的行为,而对于已经完成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
二、哪些行为是不构成侵权: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排除条款。
在申请日之后,授权之前,对于他人正常使用与专利申请人相同的技术方案的行为,法律是不禁止的。
另外还有关于免赔条款,《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侵权需要承担的赔偿: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专利侵权赔偿一共有五种计算方法:
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权利人可以选择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或者一百万元以下数额请求赔偿。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提出,将顺序性规定修改为选择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着力强化著作权保护力度、有效防范侵权行为。广州专利
实际赔偿计算如下:
1、权利人损失
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用公式表示如下:
权利人损失=专利产品减少销量(或侵权产品销量)*专利产品合理利润
2、侵权人获利
根据专利法规定,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用公式表示如下:侵权人获利=侵权产品销售量*侵权产品合理利润(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其中,销售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税收附加,而营业利润=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许可费的合理倍数
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根据专利法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4、法定赔偿
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最高赔偿数额为100万人民币)。
5、约定赔偿
法释[2016]1号第28条规定,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专利法第65条规定,上述第1种到第4种的计算方法有所谓的法定顺序,即只有前一种计算方法难以确定的,才能适用第二种计算方法,依次类推。按照尹新天教授的解释:之所以作出这种修改,是因为按照民事侵权的一般原理,对民事侵权行为首先应当以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只有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需要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