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美思HERMES”商标注册获准通过
迄今已有近180年历史的法国奢侈品品牌爱马仕国际在华遇到了商标“烦恼”。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爱马仕国际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爱马仕国际的在先商号权并未受损及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为由,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这意味着安徽封坛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下称封坛公司)在国际分类第33类商品上获准注册“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
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引纠纷
2009年1月13日,封坛公司(2010年6月8日前,该企业名称为安徽省好美思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7163694号“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3类“蒸馏酒精饮料;苦味酒;茴香酒等”商品上。
针对封坛公司申请注册的“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爱马仕国际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裁定核准注册“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
爱马仕国际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上述裁定,于2012年6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请求对“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爱马仕国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了“HERMES”“HERMES及图”及“爱马仕”商标国际注册信息、在中国的注册情况等证据,其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为:爱马仕国际在箱包、服装商品上获准注册的“HERMES”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爱马仕国际“HERMES”商标、“HERMES及图”商标、“爱马仕”商标为驰名商标;“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是对爱马仕国际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损害爱马仕国际的利益;“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损害了爱马仕国际的在先商号权,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3年12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27659号《关于第7163694号“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下称被诉裁定),裁定对“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法院认定在先权利未受损
爱马仕国际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未侵犯爱马仕国际的在先商号权,也不具有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良影响,遂判决驳回爱马仕国际的诉讼请求。
爱马仕国际不服北京一中院作出的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由中文“好美思”、英文“HERMES”及图形组合而成,爱马仕国际的“HERMES及图”商标由英文“HERMES”及图形组合而成。虽然英文字母相同,但“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与“HERMES及图”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特别是该商标中还包含中文“好美思”3个字,中国公众不会将其识别为爱马仕国际的“HERMES及图”商标对应的中文“爱马仕”。因此,仅凭相同的“HERMES”尚不足以认定“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构成对“HERMES及图”商标的抄袭、摹仿。在此基础上,即便爱马仕国际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商标在“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申请注册前,曾经被认定为使用在服装、箱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进而损害爱马仕国际的利益。
北京高院还认为,该案中,爱马仕国际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申请日前,将“HERMES”商号用于与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即酒类商品的经营活动中,并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即便“HERMES”商号在服装、箱包商品的经营活动中进行了使用并形成了一定知名度,但由于“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类商品与服装、箱包商品差距较大,且与“HERMES”商号差异较大。因此,相关公众不会误认为使用在“苦味酒、茴香酒”等酒类商品上的“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与在服装、箱包商品经营中使用的“HERMES”商号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一审法院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未损害爱马仕国际的在先商号权并无不当。
此外,北京高院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志本身损害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并不具有上述不良影响。
最终,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就我国驰名商标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杨,他向记者介绍:“按照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驰名商标只能在个案中被动认定,商标权人在个案中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在实践中,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上,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域范围,商标的受保护记录等。”
“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的界定有反淡化和防止混淆两种标准,反淡化标准侧重于被诉行为对商标显著性的降低,混淆标准则侧重于被诉行为是否引起公众的误认或混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是没有边界的,该案中法院未支持爱马仕国际主张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适用混淆标准来进行认定的。‘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与‘HERMES及图’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型差异过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李杨表示。(实习记者 吕可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