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复审判决不服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 
浅谈专利复审判决不服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复审是专利申请后被驳回申请判决不能通过后给了专利申请人的一条重新复审的途径。

一.什么是专利复审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二.专利复审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8日 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五十八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五十九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第六十一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第六十二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 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 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第六十三条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利复审的期限

专利复审起诉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期限,一般来说具体如下:

①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专利局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

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专利权、部分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对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部分无效的无效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专利权人对上述决定或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我国专利法赋予了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的权力,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