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商标被撤销而引发的提他人无效宣告的注意性!
一.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无效宣告的解释定义为:
1、第44条规定,如果是违反商标法禁止性条款,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第45条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所以提他人商标无效宣告是用的比较多的一种撤销他人商标的有效手段。
二.被他人提无效宣告的案例
今天就让小编来和大家说说亚太商标被他人提无效宣告的案例:
第7871027号“亚太”商标在2011年4月21日由“杭州哈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核准注册,并在这期间办理过两次商标的转让,目前该商标归属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
在2014年11月24日,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如下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
1、被告注册商标与原告已核准注册的第674538号“亚太YT”商标构成类似或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告注册商标与原告已核准注册的第3364161号“亚太AP”商标构成类似或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被告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所以被告购买该注册商标是出于不正当竞争和恶性竞争的目的。
4、原告公司名称为“亚太”,所以该争议注册商标侵犯了其商号权。
5、并在此同时,原告要求在该案件中认定674538号“亚太YT”商标为驰名商标。
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长达9个多月的审理,最终做出裁定,认定了原告674538号“亚太YT”商标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范围,所以该被告商标最终被撤销掉。
三.在无效宣告中需要注意:
1、提他人无效宣告的时间:
提他人无效宣告的期限为注册之日起5年内的注册商标,如果超过5年则需要使用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方式,而不适用于无效宣告,但驰名商标除外,不受5年的限制。
2、提他人无效宣告的主体:
必须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而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提他人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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