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主题餐厅“豆蔻”和“花样豆蔻”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电影主题餐厅“豆蔻”和“花样豆蔻”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果企业的商标遭受侵害,要积极拿起知识产权的有力武器维权。当然,为了防患于未然,防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的屡屡出现,增强企业的商标维权意识刻不容缓。
今天,合肥市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案,让小编来和您讲述案件经过:
原告:豆蔻电影主题餐厅的负责人庞某
被告:蒋某旗下三家公司:
1、安徽蓝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霍邱县城关镇花样豆蔻电影主题餐厅;3、六安市豆蔻餐饮有限公司
上诉理由: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豆蔻”商标专用权,并造成不正当商业竞争。
诉求:1、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2、要求赔偿100万损失;3、要求进行公开道歉。
一、被告和原告的关系
2012年初,庞某与合伙人创办了“豆蔻电影主题餐厅”,随后陆续在合肥长江中路解放电影院附近、北一环路、政务区南二环路一商场开了三家店,2013年蒋某在舒城县开了一家加盟店,加盟了庞某的豆蔻电影主题餐厅,双方成为合作关系。然而,双方合作并不愉快。
2013年7月初,庞某以“合肥老庞和他的朋友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在第43类(餐饮服务类)注册了“豆蔻”商标,申请号:11998373,注册日期:2015-12-14。
二、事件经过
原告诉称,自2014年初,被告代表人蒋某先后与其他投资人组建被告公司,先后到合肥以美食消费者为名,到原告所经营的场所,剽窃酒店的装潢以及管理和创意被告公然使用含有与其“豆蔻电影主题餐厅”商标近似的标识进行营销宣传,并包括在酒店餐厅及其墙面、布景、店堂、酒店餐具、用品、广告、宣传语等使用与原告商品近似的装潢,形成了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致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是原告的直营店或加盟店。庞某诉称,自2014年1月开始,被告具体违法到使用含有“豆蔻电影主题餐厅”的标识,以及在票据、店堂内、手袋等非法标注含有上述表示字样,创意也和原告公司一样,菜单叫剧本,厨房也叫制片车间等。
庞某向法院提出:判令对方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豆蔻电影主题餐厅”商标专用权以及与原告知名的特色服务商品品牌相同或近似名称、装潢的行为;判令对方立即拆除、去除经营的餐饮酒店店头、店内文字“豆蔻电影主题餐厅”标识的店招广告;判令赔偿损失费100万;向原告公开道歉等9项诉请。
被告辨称,被告人蒋某称,自己曾经在舒城开的豆蔻电影主题餐厅是合肥豆蔻电影主题餐厅的加盟店,双方还签订加盟合同,交了15万元的加盟费。可是在加盟之后,蒋某才发现对方并无豆蔻电影主题餐厅的商标,这才决定自己单做。
“花样豆蔻”商标是自己的,没有构成侵权,经小编在中国商标局网查询,蒋某确实已经注册该“花样豆蔻”商标,并且商标由文字和图标组成,和原告的商标区分比较大,申请号:15416507,注册日期:2015-11-7。
“对于店面内的装潢、创意等,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在先。全国主题电影餐厅那么多。另外,赔偿的数额问题,也没有事实依据。”
三、审理结果
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庞某庭上表示不同意调解。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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