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同“红十字”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能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红十字”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不得做为商标注册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 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由于“红十字”标志涉及公共利益,申请商标如果使用该十字图形,应主动避让白底红字的配色。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带有“+”该标志的商标,未指定颜色,以黑白标样申请的,那实际使用中可使用任何颜色,很大程度上会存在使用白底红十字的可能性,所以对于该类商标申请不予核准。
今天就让小编来和大家就该标志的申请案例进行分析一下。小¥盾¥知识¥产权(www.xdsipo .com)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第1131821号“BATTERY及图”商标,于2012年8月2日在欧盟获得基础注册,注册人为斯纳伯切夫公司,于2013年3月30日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医用和兽医用制剂、第32类的啤酒、第33类的含酒精的饮料 (啤酒除外)等。
一、实质审查被驳回:
针对斯纳伯切夫公司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且包含与“红十字”近似的标志为由,作出驳回通知,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32类、 第33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二、商标驳回复审不核准:
1、斯纳伯切夫公司不服,于2014年5月2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其注册申请应被核准。已有多个含有十字图形的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32类、第3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2、2015年1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5]第7988号《关于第1131821号“BATTERY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定:引证商标二已失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尚可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红十字”图形相近,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斯纳伯切夫公司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32、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三、一审---申请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仍被驳回:
斯纳伯切夫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诉讼中,斯纳伯切夫公司提交了第5137767号“BATTERY及图”商标注册证,用以证明与申请商标标志相同的商标已于2008年12月7日在第32类商品上获准注册,故申请商标符合注册条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BATTERY”及图形部分组成,其中图形部分的形状与“红十字”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尽管申请商标还包括文字部分,但图形部分和文字部分可分别被独立识别,故不论是否存在文字部分,其图形部分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包括“红十字”图案。因此,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其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应被核准。商标授权审查因个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斯纳伯切夫公司关于其他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斯纳伯切夫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二审---申请人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斯纳伯切夫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商标评审 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在本次审理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斯纳伯切夫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以申请人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仍旧驳回,维持一审判决,该法院即为终审。
五、普及一下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性注册条款: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 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所以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前一定要找正规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前期商标的筛查,确保商标不违反商标法规定,查询结果成功率高的商标才可以提出申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