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如何转换为有形价值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商标,专利,版权),知识产权在资本形态上主要表现为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战略资源,通过维护企业技术的领先性,保证品牌的独特性,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可能带来巨大的收益,一旦拥有了知识产权的商标,专利或版权的权利,并且得以应用,那将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这就是知识产权将带来的财富。
那如何才能将无形资产快速转换为有形资产呢,就好像一个知名商标贴在商品上,则该商品就具有了知名商标的价值,而产生了有形的资产。想要快速的将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有如下几种方式可以实施:
一、商标,专利,版权的许可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利,版权,但权利人仍归商标注册人所有,通常许可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在合同中将许可方式,许可范围,许可金额及许可期限进行制定,许可合同签订后,权利人需要将该合同报送商标局,专利局或版权局进行备案,由官方局公告即可,如无备案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许可的方式分为几种:
1、普通许可
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商标,专利,版权。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和授予第三人使用的权利。
2、独占许可
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要高得多,所以只有当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独占使用该商标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
3、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二、商标、专利、版权的转让
知识产权在注册的有效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将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则称为专有权的转让。转让需向官方局申请,在官方局核准后,则转让方不再具有该专有权,而受让人具备该专有权。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将自己经营的知识产权进行卖掉,换成有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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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时候双方需要注意:
转让人需注意:
1、转让人在转让的过程中,应该明白受让人必须是个体经营者或者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不能是单独的个人。
2、商标转让费应尽量约定为分期支付,如合同签订时支付部分费用,剩余部分则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应避免约定为一次性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
受让人需注意:
1、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方对于被转让的商标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专用权是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应作为合同附件。需要提醒的是,受让方不能仅凭转让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还必须调查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另外,应了解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是否与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若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与被转让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标局将驳回转让申请。
2、为了防止出现在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上存在不同生产者或服务者使用相同商标的混乱现象和消费者的误认。应明确约定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连同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起转让给同一受让人。
3、受让人应该清楚该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免造成由于三年不使用而转让的商标被他人提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
三、商标,专利,版权的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重要方式,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
全面帮助企业选择合适的金融组合产品,盘活无形资产,发挥知识产权效能。
我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所以从1995年开始,所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就与有形资产一样,可以进行抵押贷款。
尤其是中国驰名商标或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并且有3年连续盈利记录的单位,有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不超过商标专用权价值50%的流动贷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