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被商标驳回的原因分析及驳回的救济途径
按照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多年处理驳回案件的经验,通常商标被商标局判定驳回存在大致如下原因:
1、他人在先申请:商标局审查员在审查的时候如果发现商标局数据库中有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将会以该理由将你的商标进行驳回。这种原因的出现有两个,一个是商标查询存在黑暗期,所以导致没有筛查出来。二是由于商标注册人疏忽导致,在提出申请前没有进行商标近似的查询,导致白白浪费了注册费用。
2、商标近似被驳回: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一般来说,在商标取名和logo设计时,如果刻意模仿其他品牌,产生傍名牌的想法,则有非常大的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3、商标名称是通用名称:比如在苹果类别注册商标名称“苹果”等。
4、商标缺乏显著性: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5、使用了禁止注册商标,在商标法第10条,11条有关于禁止注册的商标名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被驳回后,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驳回复审。用户可以根据被驳回的理由合理分析是否需要做驳回复审,并且商标法有规定,提出驳回复审的期限是在得到通知书的15天内,否则过期无效,商标无法注册成功。虽然驳回复审很强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被驳回的商标都有被拯救的价值,强行去挽救那些没有必要的商标,只会无端增加自己的时间成本,造成资源浪费。
(一)如何在驳回复审中应对商标局的绝对驳回理由:
商标局的绝对驳回理由所依据的是《商标法》第10、11条的规定。
概括来讲,如果申请商标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或缺乏显著性,则申请商标会被商标局驳回。
在涉及绝对驳回理由的驳回复审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理由 通常包括直接论证部分和间接论证部分。
1. 直接论证部分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涉及绝对驳回理由的驳回复审申请时,通常会遵循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具体审查原则。如果申请人能够将申请商标的情形归因至《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的审查原则的例外情形,则申请商标有望核准注册。因此,直接论证部分往往是关于申请商标的情形属于审查原则的例外情形的论证。
2. 间接论证部分 《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如果商标局以《商标法》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绝对驳回理由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则申请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前,长期将其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申请商标与所使用的商品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很强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指代的就是其使用人的商品,该标志事实上已经发挥出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参照驰名商标的证据要求收集用以证明前述事实的证据。
(二)如何在驳回复审中应对商标局的相对驳回理由:
商标局的相对驳回理由所依据的是《商标法》第30、31条的规定。概括来讲,如果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引证商标(包括已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和注册申请中的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话,则申请商标会被商标局驳回。在涉及相对驳回理由的驳回复审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理由通常亦包括直接论证部分和间接论证部分。
1. 直接论证部分
如何论证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是驳回复审成功的关键所在。从逻辑上讲,只要下列任一条件成立,商标注册申请人亟需得出的“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结论即可成立:
(1)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与他人在先的引证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2)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2. 间接论证部分
在完成了直接论证部分后,倘若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进一步举证证明如下事实,则可起到补强直接论证部分的效果,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的自由心证,从而使案件审理朝有利方向发展: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长期共存在中国或外国市场上,能够起到区分各自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并未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2)存在有利的在先审查例在商标局或任何外国商标行政机关的审查实践中,存在与本案情况相似的在先审查例,在这些审查例中,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彼此共存的两注册商标之间的差别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之间的差别性质相同。
这个也是非常常见的商标被驳回的情况,通常小盾知识产权公司法务顾问对由于在先近似而驳回复审商标提出如下事实理由:
1、外观整体呼叫不同;
2、设计风格不同;
3、翻译成中文后的实际含义不同;
4、经过持续使用的证据;
5、商标实际影响力和知名度;
除此之外,对于商标近似驳回复审的还可以对构成要素、字形、构图等方面进行多方举证。
当商标局以相对驳回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除了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回复审申请外,商标注册申请人还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辅助措施,以消除引证商标所形成的在先权利障碍,达到获得核准注册的最终目的。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商标注册申请人通常可以考虑采取以下辅助措施:
(一)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三)适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四)通过协商的方式获得引证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通过协商的方式获得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商标注册同意书》,或与引证商标注册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
(六)就申请商标中冲突部分以外的剩余部分向商标局单独提出注册申请;
(七)就申请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八)适当修改申请商标,并就修改后的申请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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