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如何提供在先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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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如何提供在先使用证据

目前商标局每天受理商标申请量上千件,随着越来越多人对自主品牌和商标无形资产可实现的品牌价值的重视程度。势必出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一类别同一天申请的情形,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现实总是残酷的,因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服务其来源的重要作用,具有极强的指向性,且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服务及其来源应是特定的,所以,不同申请人于同一日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仅能有一件注册成功。 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申请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同时以使用在先原则为补充。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日申请人应及时提供商标注册前在先使用证据,此乃申请人主动出击、维护商标权利的关键环节。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使用过程中必然产生大量证据,因此许多申请人认为只要对商标进行了使用,提供使用证据并非难事。但在审查实践中,很多申请人因提供使用证据不合格而失去了主张权利的机会。那么遇到同日申请的情况,申请人应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等; 

2、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资料; 

3、涉及该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 

4、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参加的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资料; 

5、该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6、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行业协会公布或者出具的涉及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其排名、广告额统计等; 

7、该商标获奖情况; 

8、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申请前使用过的资料。 

在提供证据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

1、提供的所有证据使用者都必须是申请人身份,比如子公司,联盟企业或母公司等其他名义使用的都不能做为该件商标的证据提交。

2、提供的所有证据使用范围都必须是该件商标申请的范围,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否则不可做为该件商标使用证据。

3、所有证据都需要证明是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就开始使用的,否则就不算做在先使用权利,提供的证据越早越有效,所以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有意识的保留各种使用时的证据,并尽量在证据上显示商标名称或商标图样。

4、提供的所有证据必须是在国内使用的,因为商标是有地域性特征的,在境外使用的证据并不能做为在先使用证据提供。

5、提供的所有证据必须要有公信力,可以对证据进行公证,提供的合同要有效,广告证据宣传覆盖面和力度大,展会的影响力大等。

总之一句话,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尽早确定,尽早申请,在碰到有商标纠纷的时候,也不用担心,可以交于小盾知识产权公司(www.xdsipo.com)帮您解决,我们有专业的法务顾问和律师顾问团,为的就是解决您在商标申请中的后顾之忧,让您捍卫自己的商标权,为您的品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