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广告语案二审败诉
2016年3月7日,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及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关于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广东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加多宝需向王老吉赔偿500万元,即王老吉再度胜诉。
2014年11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诉讼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石牌东分店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决被告广东加多宝被判立即停止在广东地区媒体和产品包装上发布“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怕上火更多人喝加多宝,配方正宗当然更多人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和“加多宝凉茶全国销量遥遥领先”的虚假广告语,并立即销毁含有上述虚假广告语的宣传物品;被告胜佳超市石牌东分店也被判立即停止销售包装上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的加多宝红罐凉茶,并立即停止使用印有“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的广告纸牌;被告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头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广州中院审定,刊登的字体不得小于头版正文字体);被告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原告广药集团人民币500万元;驳回原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原告广药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一审结果,被告方向广东高院提起了上诉。日前,广东高院作出(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广东加多宝公司发布本案争议广告的目的,不仅仅是宣传自己的商品,而是通过广告宣传谋取更多市场交易机会,影响消费者选择权并获取竞争优势。争议广告由于内容表达上的不完全真实,不恰当地遗漏有关‘加多宝’与‘王老吉’商标及其产品载体的重要信息,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同时也损害了王老吉方正当利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虚假宣传”。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46800万元,将由广东加多宝负担。
但加多宝方表示,并未收到法院判决结果通知,并重申,该公司的广告不存在误导消费者,不构成虚假宣传。
连续的胜诉提振了老对手王老吉的势头,势必二者的竞争将会愈加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