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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登记的事项做变更或者补充登记。
•软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版本号);
申请人可以申请软件版本号的变更,但仅限于版本号前加“V”或去掉“V”的变更。
•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首次发表日期;
未发表的软件登记后,在软件发表之后,针对发表日期可以办理补充登记;
不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
•软件表达(功能的增加或修改)的变化;
•软件权利发生转移;
•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等事项的变更。
1、小盾指导客户准备登记手续所需的整套申请文件;
2、小盾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费用后,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发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4、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登记机构发布计算机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登记公告,在该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登记机构发出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登记证明。
1、变更/补充登记申请表
2、变更证明文件
①自然人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②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注册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身份证明文件
(详见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内容);
4、登记证书
申请人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5、查询结果
办理此类登记需对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此类登记的申请文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