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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驳回复审需知: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若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陈述答辩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决定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
二、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
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前两种驳回复审仅涉及商标局与被驳回商标申请人,但第三种,也就是由于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驳回复审,情况比较复杂,笔者主要就此种驳回复审展开论述。
此种驳回复审,涉及商标局、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人三方,如果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对于商标局引证的在先商标的权利没有争议,提起驳回复审的理由仅因为商品不类似,商标不近似,则也无特殊之处。但是,如果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对于引证的在先商标权利有争议,认为引证商标申请系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恶意抢注行为,或者是侵犯了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即:认为引证的在先商标权利本身就是非法获得,不应成为被驳回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由于此种驳回复审不再仅限于对商标局的裁决进行审查,而是介入了第三方利益,具有了类似于异议、撤销等商标法律事务的特点,情况则变得比较复杂。
三、驳回复审注意事项: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2、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3、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4、
4、时间限制: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20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四、为什么设定驳回复审程序:
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因此,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 《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五、商标驳回复审的必要性:
1、驳回复审是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唯一救济途径。
2、驳回复审平均成功机率较高,不少知名品牌商标都有过驳回复审的经历。
3、重要商标被驳回时,只要有一线希望,大多数当事人都会选择权利用尽进行争取。
4、驳回复审可以保留在先申请权,等待扫除注册的障碍以使商标最终取得注册。
5、商标局驳回商标具有主观性,当事人可在驳回复审中通过理由阐述并提供证据来影响商评委对商标的再判断。
六、商标被驳回时候,除驳回复审,还能其他采取何种措施?
(1)组合商标(图形+文字)若因文字或者图形部分与在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可去掉该近似部分另行申请注册商标。
(2)若导致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引证商标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可向商标局提出该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以扫除注册障碍从而使申请商标最终取得注册。
(3)若导致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引证商标存在抢注的情况,可对该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或者争议申请,以扫除注册障碍从而使申请商标最终取得注册。
(4)若导致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引证商标存在转让的可能,可与该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并办理商标转让,从而使引证商标权利归于申请商标权利人名下人,消除商标冲突。
(5)若驳回复审成功机率明显偏低的(如因商标相同被驳回的),可考虑另行申请注册。
七、驳回复审流程:
1、分析商标驳回原因
2、与小盾签订代理协议并由我司收集证据,委托方进行配合。
3、收到驳回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驳回复审申请。
4、递交申请时勾选是否需要补充证据,如需补充,则3个月内补充完毕。
5、申请递交后,商评委进行审查,并两个月左右出受理通知书
6、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时长9个月左右。
7、驳回复审裁定,裁定不予注册或者裁定进入初审公告。
八、复审需提交的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委托书
3、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驳文/异议裁定书(带商标局的信封)
证据材料:
4. 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5. 企业简介
6. 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7. 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8. 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9. 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10.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11. 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2. 申请人需要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九、商标驳回复审的好处:
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申请人争取商标权的有效途径,可以使申请人得以保留商标注册的在先申请权利。依法用尽自有合法权利,争取获得商标权利。如果商标驳回不申请复审,复审期限过后,商标申请权将归于无效,申请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时申请人可以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避免他人在后注册相同近似商标导致自己不能使用。
十、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驳回复审案
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予以驳回。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而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眼中无他,却有力加”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而且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力加”也是申请人商标,
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