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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中的“放弃部分专用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商标图样的部分属《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禁用之列,但在实际使用中需要整体使用的,如果申请人声明放弃该部分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将其商标整体审定公告,审查注册时必须在初步审定稿、检索卡片、初步审定公告、注册公告、商标注册证、注册底簿等所有商标档案上注明“某某部分放弃专用权”,也就是经常使用的“放弃部分专用权”的说法。

简而言之就是:商标注册过程中当涉及到一些《商标法》规定的行业词汇,通用名称和通用图形时,这些通用名称和通用图形因为为大家所共有,所以不得为个人所注册,在国家商标局的实质审查中将会给予驳回。因此,在商标注册申请时,在商标说明中必须备注上“某某放弃部分专用权”。

但是以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的,非显著部分可以不标注放弃。

小盾知识产权提醒各位,允许放弃部分专用权,即放弃专用权部分的图形或文字,必须是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图形或文字,否则必须删除。

举一个例子,如注册“天府曲酒”商标,使用商品为矿泉水,则就算“曲酒”二字放弃专用权,实际使用中也会造成混淆,故属于必须删除的情况。

但是如申请商标为“天府矿泉水”文字,使用商品为矿泉水,一般情况下则可声明放弃“矿泉水”文字的专用权,而将“天府矿泉水”作为整体进行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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