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盾知识产权网-全国知识产权官方平台
商标在转让过程中,商标受让人在与商标原注册人就转让该商标进行磋商时,往往较少注意到该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商标注册人也可能不会主动披露,一旦该商标原注册人连续3年不使用,那么该商标将会卷入撤三的风险,这也将是商标转让中存在的一个比较隐蔽的危险。
“撤三”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商标局递交撤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制定是为了节约商标资源,避免商标的闲置不使用,但是对于商标转让的受让方,一定要注意商标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如果商标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很有可能被竞争同行递交撤三申请而撤销该商标。
小盾知识产权就碰到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某知名企业在重金收购一件商标后,办理了转让并经商标局核准,商标刚刚投入使用,却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了。该企业不服要求提出复审申请,最终商标还是被撤销。该企业随之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理由为:“所购商标在转让成功之后一直积极将其用于商业使用,不存在闲置和浪费商标资源的情况,况且商标被申请撤销期间并没有进行转让,因原注册人有过连续三年怠于使用商标的行为就判令撤销该商标,与我国商标法中‘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不利于维护商标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法院认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的“正当理由”,应当是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比如,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或因公司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因此,该企业在法院中所述理由并不能成为商标法中的“正当理由”。因此,“撤三”中商标的实际使用并不在于使用的主体,主要是关注是否有实际使用的事实。
因此,在注册商标有偿转让时,商标受让人需要主动询问商标原注册人该商标在注册三年内的使用情况,或者也可以直接联系小盾知识产权公司(www.xdsipo.com)为您进行核实,如果商标受让人不主动查实上述情况,除非商标受让人能够证明商标原注册人存在明显的过错,否则商标受让者只能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风险。关于这一点一定要引起买商标的人的高度重视。